未滿16歲未成年人偷盜的,屬于不滿16周歲,所犯的罪并不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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