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事務中,就律師授權委托書的使用非常普遍,老余為何將這一話題拋出?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個“坑”已經有人踩過了!

授權主要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可我們當事人應該在何種情況下選擇一般授權,又在何種情況下選擇特別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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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般授權
一、定義: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權利,如收集、提供證據,參與證據交換,參與庭審調查,進行辯論,陳述最后意見和核對庭審筆錄。
二、特點:
1、范圍限制較小;通常用于簡單、程序性的事務;
2、不包含重大決策;代理人無權做出重大法律決策,如和解、調解等;
3、適用情境;當事人不在場或不方便處理事務,但事務本身較為簡單,不涉及重大權益。

再說說特別授權
一、定義:特別授權是指代理人除行使程序性權利外,還能夠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實體性權利,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二、特點:
1、范圍明確且廣泛;詳細列出代理人被授權處理的具體事務,通常涉及重要的法律后果或經濟利益。
2、包含重大決策權;代理人可以做出如和解、調解、簽署重要協議等決定;
3、適用情境;涉及復雜或重要的事務,當事人希望代理人能夠全權處理并做出重大決策。

特別說明:
1、全權授權誤區:全權授權不等于特別授權。當授權委托書上的代理權限記載為全權授權時,視為一般授權;
2、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系的變更。
通過上述對比,便能看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在授權范圍、受托人權限以及適用的情境上有顯著區別。在實際操作中,選擇合適的授權形式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視頻前的朋友們,您記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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