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確權糾紛。X村村民王某于2016年6月去世,生前是該村的五保戶供養對象,無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去世后,X村村民委員會按《東營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欲將王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收歸村集體所有,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認為,王某的房屋應作為王某的遺產由其繼承,由此產生糾紛,X村村委會將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訴至法院。
王某的兄弟姐妹辯稱,2004年7月29日制定的《東營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中“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規定,已在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中刪除,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相違背,王某的房屋應由其兄妹四人繼承。
法院審理認為,《東營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是東營市的地方政府文件,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意見》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本案中王某是X村的五保供養對象,但是并未與該村達成扶養協議,其遺產應按繼承處理,王某的四兄妹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當有權繼承王某生前房屋。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文來源于中國法院網,配圖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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