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仲裁具有國際性,不論是內地還是境外當事人,都可能跨法域使用。TAO仲裁圓桌近期推出“仲裁58問答”,本期是香港仲裁。歡迎持續關注:
正文
1.為什么在香港仲裁?
香港是中國大陸的門戶,很方便,與東亞各主要商業中心的交通也很便利;法律體系堅實、完善,支持仲裁;人才資源豐富,有很多仲裁員、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士;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很容易執行。加之香港與內地的有關保全安排等,讓香港更具內地優勢。
2.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須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
不是。在香港,還有其他仲裁機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仲裁機構管理,或不選擇機構管理。當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家不錯的仲裁機構。
3. 在香港仲裁,如果選擇HKIAC,是不是必須在香港進行?不是。可在對當事人和仲裁員方便的任何地點審理,當事人有權選擇其他地點。
4.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須按HKIAC的規則進行?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仲裁規則。
5. 在香港仲裁,是不是必須聘請香港律師?不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香港律師或境外律師,甚至是非律師代表都是可以的。當然,選擇熟悉規則和適用的法律的律師很重要。
6. 專家決斷與仲裁的區別是什么?專家決斷常用于解決較窄的技術問題(如確定公司或財產的價值)。同仲裁一樣,專家的認定通常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仲裁員的作用更寬泛,即依法律和商業實踐解決商事爭議。7. 為什么涉及中國內地當事人的合同常規定仲裁?對涉及中國內地當事人的國際爭議,仲裁有特別優勢,因為內地法院一般不容易承認和執行外國或香港的法院判決。
8. 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各有什么優點?機構仲裁的優點在于仲裁程序的有序、常規管理。仲裁機構也能一定程度上控制仲裁員及其裁決的質量。顯然,適用一套成型的仲裁規則,仲裁員就不用在仲裁程序中從零開始。
臨時仲裁的優點在費用方面可能會更便宜。理論上,當事人可以根據爭議情況,靈活設計更合適的規則和程序。但實踐中,臨時仲裁談妥一套程序規則,需要大量的專業知識和精細的談判。9. 仲裁員的決定是否構成具約束力的先例?仲裁私下進行,是保密的,除個別情況下,當事人通常不得披露仲裁結果。因此,如果想通過一案設立先例,以便將來約束其他人,仲裁不是理想的選擇。
10.仲裁裁決能否上訴?
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法院不能復核實體問題。在香港,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可以在有限的情況下因仲裁員適用法律有誤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上訴。
11. 在香港仲裁,適用什么程序法?香港的《仲裁條例》對于在香港進行的仲裁規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具體仲裁程序,由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管轄。《仲裁條例》和由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沒有規定的,仲裁員有權決定采用適當的程序,以保證仲裁能公正和有效率地進行。
12. 是否區別對待國際仲裁和本地仲裁?香港的所有仲裁都統一適用《示范法》。
13. 什么是 UNCITRAL《示范法》?UNCITRAL 《示范法》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旨在為建立有效和全面的、只受當地法院有限干預的仲裁制度,為各國提供一個范例。香港采用了《示范法》,以適用于國際仲裁。
14. 仲裁協議有什么價值?仲裁協議是仲裁員的管轄權的基礎。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庭不會接受仲裁申請。當事人還可在仲裁協議中明示修改或補充選用的仲裁規則。
15. 仲裁協議能否同時涵蓋合同和侵權爭議?能。仲裁協議通常涵蓋由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爭議。這一定義范圍很寬,足夠涵蓋與交易有關的侵權爭議(如錯誤陳述),并使仲裁庭有權同時解決合同和侵權爭議。
16. 如果有仲裁協議,但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如何處理?如果針對某一爭議已有仲裁協議,但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法院應擱置訴訟程序,不再審理爭議。仲裁是排除訴訟的。
17. 有效的仲裁協議有哪些要求?當事人同意將他們間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就是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或備有書面證據。仲裁協議不必由當事人簽署,盡管當事人通常以簽署正式表示同意。
18. 仲裁協議應規定哪些事項?在香港仲裁,最重要的是仲裁地、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員人數及如何指定仲裁員和仲裁語言。
19. 仲裁協議是否應規定一名或三名仲裁員?因案而不同。使用三名仲裁員,費用會更高,也不便很快確定開庭日期。對復雜或技術性的爭議,或如果當事人來自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商業習慣,三名仲裁員更合適。
20. 仲裁程序應使用何種語言?原則上,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語言。實踐中,當事人應考慮自己的語言,合同或證據可能使用的語言及仲裁語言對選擇仲裁員的限制。
21. 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使用兩種語言,怎么辦?實踐中,使用英語更好,當事人有時同意用兩種語言仲裁,如果是這樣,所有提交的文件必須有兩種文本,開庭時口頭陳述和證據必須翻譯。翻譯,外加各方要確定翻譯是否準確,會使仲裁費用增加很多。
22. 開庭審理能否在仲裁地以外的地方進行?仲裁地與開庭地不是一個概念。在香港進行的國際仲裁,可以在香港之外開庭,而仲裁地仍是香港。
23. 如果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是否合同也必須由香港法管轄?不是。合同的準據法不必依仲裁地定。
24. 仲裁庭適用香港法還是合同的準據法?在合同爭議中,仲裁庭會適用合同的準據法決定實體問題。如果合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而仲裁庭不熟悉,仲裁庭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家意見,以確定適用的外國法原則。
25.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準據法,如何處理?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準據法,仲裁庭應決定適用什么法。通常會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規定在香港仲裁,會是仲裁庭考慮適用香港法的一個因素。
26.侵權爭議的準據法如何確定?侵權爭議的準據法,不同于合同爭議,由仲裁庭通過香港法律沖突規則決定。
27. 仲裁如何開始?一般來說,申請人將請求(或要求)將爭議提交仲裁的通知送達被申請人,仲裁即告開始。
28.仲裁有沒有時效限制?
仲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依《時效條例》確定。當事人可協議修改時效期間。
29. 仲裁員如何指定?獨任仲裁員通常由當事人協商指定,或由獨立的第三方指定。如果是三名仲裁員,通常作法是當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位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協商指定,或由獨立的第三方指定。在香港進行的仲裁,如果當事人不能協商指定一名仲裁員,任何一方可請仲裁機構指定。
30. 誰能被指定為仲裁員?沒有所謂的“強制”。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員的條件(如國籍和專業背景等)。如果請求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會從其仲裁員名冊中指定。
31. 仲裁員必須獨立于當事人嗎?不論是當事人各自指定的仲裁員,還是當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員,都必須是獨立的。如果存在任何情況,可能對其中立性或獨立性產生合理懷疑,仲裁員或仲裁員人選必須披露。仲裁員不得私下單獨與任何一方當事人討論爭議問題。
32. 是否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要求仲裁員回避?如果對仲裁員的中立性或獨立性有合理的懷疑,或仲裁員不具備要求的資格,當事人可要求仲裁員回避。如果仲裁庭不同意此要求,仲裁員也不自行回避,可向法院申請撤換仲裁員。
33. 要求仲裁員回避的時限是什么?當事人必須在得知仲裁庭組成或得知據以要求回避的事由后15天內,向仲裁庭提交要求仲裁員回避的書面理由。
34. 仲裁員一般有什么義務?仲裁員有義務包括:(1)促使爭議公正和迅速地解決,避免不必要的費用;(2)公平和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3)給予各方當事人合理的機會陳述其案;及(4)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采用適當的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費用。
35. 仲裁庭組成后有哪些程序?組庭后,第一件事是與當事人召開程序會議,發出指令,確定仲裁程序時間表,并考慮其他初步事項。
36. 如果被申請人抗辯仲裁庭沒有管轄權,怎么辦?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抗辯,主張仲裁協議無效或不涵蓋仲裁中請求的事項。這類抗辯不得遲于仲裁答辯書提出。仲裁庭決定其是否有管轄權。
37. 仲裁員的管轄權決定能上訴嗎?如果仲裁庭認定其具有管轄權,任何一方可在仲裁庭作出認定后的30天內,向原訟法庭上訴。原訟法庭的決定不能再上訴。上訴期間,仲裁繼續進行。
38. 仲裁員有哪些輔助權力?仲裁庭有很多權力管理仲裁程序,包括要求申請人提供仲裁費用保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爭議款項保證,指令披露文件,裁令臨時禁令,和決定提供證據的方式。
39. 在什么情況下,仲裁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仲裁費用保證嗎?如果仲裁庭裁決申請人敗訴并應負擔被申請人的仲裁費用,如果申請人不履行,被申請人的仲裁費用就得不到補償。要求申請人提供仲裁費用保證,就是為了避免這類情況。
如果被申請人能表明申請人財務狀況差,可能無力負擔被申請人的仲裁費用,就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仲裁費用保證。
40. 法院有什么權力支持仲裁?仲裁開庭前法院有權采取一些措施,包括裁令提供爭議款項保證和裁定中間措施。這類事項,也可由仲裁庭決定。但是,如果由仲裁庭處理更合適,法院則不宜處理。法院也可命令某人在仲裁庭面前作證或提供文件。
41. 當事人如何正式提出其案?仲裁程序開始時,當事人各自以書面形式提出其案,以確定有哪些爭議事項。這些書面文件通常稱作“訴辯狀書”或“案件呈述”。
42. 被申請人不提出答辯,如何處理?如果被申請人不參加仲裁,仲裁庭仍應審理爭議(或是開庭或是書面審理),以審核申請人能否證明其案。不象訴訟,仲裁庭無權因一方未予答辯,即裁決其敗訴。
43. 當事人是否有權互相檢查彼此的文件?當事人披露和允許對方檢查其與爭議有關的文件的程序,叫做文件披露。文件披露是香港仲裁程序的一個典型步驟。
44. 仲裁庭會指令當事人披露哪些文件?在仲裁中,當事人并不當然有權要求寬泛的文件披露。仲裁庭通常會指令文件披露,盡管不是必須的。文件披露的范圍,或者由當事人商定,或者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有權指令當事人披露所有相關文件,無論對其有利還是不利。
45. 保密特權原則在仲裁中適用嗎?當然適用。最重要的幾種保密特權是法律意見特權、訴訟特權和“無損權利”特權。如果一份文件受保密特權保護,盡管與爭議有關,當事人有權拒絕披露。
46. 什么是法律意見特權?法律意見特權保護的是客戶和律師間為提供和接收法律意見而發生的通訊。這類通訊可以不披露。這種特權只可由客戶放棄。
47. 什么是訴訟特權?訴訟特權保護的是為準備訴訟,或預見到訴訟,而制備的文件。這類文件可不予披露。這一特權同樣適用于為準備仲裁而制備的文件。訴訟特權不僅僅限于客戶和律師間的通訊,因此,保護的范圍較法律意見特權更廣。訴訟特權只可由為其制備文件的當事人放棄。
48. 什么是“無損權利”特權?“無損權利”特權保護的是當事人(或其律師)間為協商解決爭議而發生的通訊。這類通訊可不予披露。不論當事人是否正式聲明相關文件或討論受“無損權利”特權保護,這一特權都適用。這一特權只有經當事各方同意才可放棄。
49. 證據規則在仲裁中適用嗎?除保密特權規則外,仲裁庭不受法院訴訟中適用的嚴格的證據規則的約束。仲裁庭有權決定哪些證據可以接受及證據在認定事實中的證明力。
50.證人要接受盤問嗎?各方在開庭前交換證人的書面證詞。這些書面證詞通常構成證人的主問證據。開庭時,對方律師通常會盤問證人,以指出其證據中的矛盾之處或其他缺陷。傳召證人的一方的律師一般有機會簡短地再詢問證人,以澄清盤問中提及的事項。
51. 仲裁中使用專家證人嗎?和訴訟完全一樣,仲裁中可能會用專家證人。
52. 是否必須開庭?不是。當事人可商定不開庭,或由仲裁庭決定不開庭,而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和書面陳述裁決。但,需要注意,在國際仲裁中,如任何一方要求開庭,仲裁庭必須開庭。
53. 仲裁庭可使用什么案件管理技巧?仲裁庭可以針對獨立的爭議事項,包括管轄權這類初步的爭議事項,分別審理,或將審理分成責任和賠償金額兩個階段,以加快審理;可以指令只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和證人證據,不用口頭形式,或針對口頭陳述規定嚴格的時間限制。最后,仲裁庭可以限定當事人可以追討的仲裁費用的最高額,以限制當事人花費過多費用。
54. 為什么分兩個階段分別審理責任和賠償金額?在復雜的商業爭議中,確定賠償金額通常需要當事人提供詳細的專業財務證據。如果最終被申請人不應承擔責任,當事人準備專業證據產生的費用就浪費了。在考慮賠償金額前先決定責任問題,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所以,如此看來,很有必要。
55. 仲裁能合并嗎?當事人可明確選擇約定,如果在兩個或所有仲裁中會出現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或在這些仲裁中所請求的救濟涉及或源于同一或一系列交易,或出現其他利于合并仲裁的情況,可請求法院裁令合并仲裁。
56. 仲裁庭能裁決什么救濟措施?仲裁庭無權命令仲裁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除此之外,仲裁庭有權裁決香港法院有權判給的任何救濟措施。
57. 作出裁決的時限是什么?沒有特定的時限。不能及時作出裁決的仲裁員,可能會被法院撤換。
58. 如何針對香港的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轄權或仲裁庭組成不當或仲裁程序不符當事人約定,裁決可能被撤銷。撤銷裁決的請求得在收到裁決書后3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可明確選擇約定可因不當和法律問題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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