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guān)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從重處罰 |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fù)的; (四)6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
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
不再處罰 |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guān)發(fā)現(xiàn)的,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不予處罰 |
***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yīng)當(dāng)責(zé)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yīng)當(dāng)責(zé)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
應(yīng)當(dāng)處罰 |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yīng)當(dāng)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yīng)當(dāng)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yīng)當(dāng)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
執(zhí)行 |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
序號 |
案由 |
法律條文 |
處罰種類、幅度 |
一、擾亂公共秩序 |
|||
1 |
擾亂單位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2 |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2項 |
|
3 |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3項 |
|
4 |
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
第23條第1款第4項 |
|
5 |
破壞選舉秩序 |
第23條第1款第5項 |
|
6 |
聚眾擾亂單位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7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8 |
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9 |
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
第23條第2款 |
|
10 |
聚眾破壞選舉秩序 |
第23條第2款 |
|
11 |
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nèi) |
第24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zé)令其十二個月內(nèi)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 |
12 |
違規(guī)在大型活動場內(nèi)燃放物品 |
第24條第1款第2項 |
|
13 |
在大型活動場內(nèi)展示侮辱性物品 |
第24條第1款第3項 |
|
14 |
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 |
第24條第1款第4項 |
|
15 |
向大型活動場內(nèi)投擲雜物 |
第24條第1款第5項 |
|
16 |
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
第24條第1款第6項 |
|
17 |
虛構(gòu)事實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8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2項 |
|
19 |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 |
第25條第3項 |
|
20 |
尋釁滋事 |
第26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21 |
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 |
第27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22 |
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 |
第27條第1項 |
|
23 |
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 |
第27條第2項 |
|
24 |
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wù)正常進行 |
第28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25 |
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 |
第28條 |
|
26 |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
第29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27 |
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 |
第29條第2項 |
|
28 |
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和應(yīng)用程序 |
第29條第3項 |
|
29 |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 |
第29條第4項 |
|
二、妨害公共安全 |
|||
30 |
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zhì) |
第30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31 |
危險物質(zhì)被盜、被搶、丟失后不按規(guī)定報告 |
第31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32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
第32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
33 |
盜竊、損毀公共設(shè)施 |
第33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4 |
移動、損毀邊境、領(lǐng)土、領(lǐng)海標志設(shè)施 |
第33條第2項 |
|
35 |
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 |
第33條第3項 |
|
36 |
非法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shè)施 |
第33條第3項 |
|
37 |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航空設(shè)施 |
第34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38 |
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 |
第34條第1款 |
|
39 |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 |
第34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40 |
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shè)施、設(shè)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 |
第3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41 |
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 |
第35條第2項 |
|
42 |
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 |
第35條第2項 |
|
43 |
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
第35條第3項 |
|
44 |
在鐵路線路上私設(shè)道口、平交過道 |
第35條第4項 |
|
45 |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wǎng) |
第36條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
46 |
違法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 |
第36條 |
|
47 |
擅自安裝、使用電網(wǎng) |
第37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48 |
安裝、使用電網(wǎng)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
第37條第1項 |
|
49 |
道路施工不設(shè)置安全防護設(shè)施 |
第37條第2項 |
|
50 |
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shè)施 |
第37條第2項 |
|
51 |
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shè)施 |
第37條第3項 |
|
52 |
違反規(guī)定舉辦大型活動 |
第38條 |
責(zé)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53 |
公共場所經(jīng)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 |
第39條 |
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責(zé)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
三、侵犯他人人身權(quán)利、財產(chǎn)權(quán)利 |
|||
54 |
組織、脅迫、誘騙進行恐怖、殘忍表演 |
第40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55 |
強迫勞動 |
第40條第2項 |
|
56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第40條第3項 |
|
57 |
非法侵入住宅 |
第40條第3項 |
|
58 |
非法搜查身體 |
第40條第3項 |
|
59 |
脅迫、誘騙、利用他人乞討 |
第41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60 |
以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
第41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61 |
威脅人身安全 |
第42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62 |
侮辱 |
第42條第2項 |
|
63 |
誹謗 |
第42條第2項 |
|
64 |
誣告陷害 |
第42條第3項 |
|
65 |
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fù)證人及其近親屬 |
第42條第4項 |
|
66 |
發(fā)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 |
第42條第5項 |
|
67 |
侵犯隱私 |
第42條第6項 |
|
68 |
毆打他人 |
第43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43條第2款所列三種情形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一下罰款 |
69 |
故意傷害 |
第43條第1款 第75條第2款 |
|
70 |
猥褻 |
第44條 |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71 |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
第44條 |
|
72 |
虐待 |
第4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73 |
遺棄 |
第45條第2項 |
|
74 |
強迫交易 |
第46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75 |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 |
第47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76 |
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nèi)容 |
第47條 |
|
77 |
冒領(lǐng)、隱匿、毀棄、私自開拆、非法檢查他人郵件 |
第48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78 |
盜竊 |
第49條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79 |
詐騙 |
第49條 |
|
80 |
哄搶 |
第49條 |
|
81 |
搶奪 |
第49條 |
|
82 |
敲詐勒索 |
第49條 |
|
83 |
故意損毀財物 |
第49條 |
|
四、妨害社會管理 |
|||
84 |
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命令 |
第50條第1款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的,從重處罰 |
85 |
阻礙執(zhí)行職務(wù) |
第50條第1款第2項 |
|
86 |
阻礙特種車輛通行 |
第50條第1款第3項 |
|
87 |
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 |
第50條第1款第4項 |
|
88 |
招搖撞騙 |
第51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
|||
89 |
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 |
第52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90 |
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 |
第52條第2項 |
|
91 |
偽造、變造、倒賣有價票證、憑證 |
第52條第3項 |
|
92 |
偽造、變造船舶戶牌 |
第52條第4項 |
|
93 |
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 |
第52條第4項 |
|
94 |
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 |
第52條第4項 |
|
95 |
駕船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管制的水域、島嶼 |
第53條 |
對船舶負責(zé)人及有關(guān)責(zé)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96 |
非法以社團名義活動 |
第54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97 |
被撤銷登記的社團繼續(xù)活動 |
第54條第1款第2項 |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
98 |
擅自經(jīng)營需公安機關(guān)許可的行業(yè) |
第54條第1款第3項 |
取得公安機關(guān)許可的經(jīng)營者,違反國家有關(guān)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guān)可以吊銷許可證。 |
99 |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 |
第55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00 |
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
第56條第1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01 |
不制止住宿旅客帶入危險物質(zhì) |
第56條第1款 |
|
102 |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報告 |
第56條第2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103 |
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居住 |
第57條第1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04 |
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信息 |
第57條第1款 |
|
105 |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報告 |
第57條第2款 |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106 |
制造噪聲干擾正常生活 |
第58條 |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07 |
違法承接典當(dāng)物品 |
第59條第1項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108 |
典當(dāng)業(yè)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報告 |
第59條第1項 |
|
109 |
違法收購廢舊專用器材 |
第59條第2項 |
|
110 |
收購贓物、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
第59條第3項 |
|
111 |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 |
第59條第4項 |
|
112 |
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jié)的財物 |
第60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13 |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 |
第60條第2項 |
|
114 |
提供虛假證言 |
第60條第2項 |
|
115 |
謊報案情 |
第60條第2項 |
|
116 |
窩藏、轉(zhuǎn)移、代銷贓物 |
第60條第3項 |
|
117 |
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
第60條第4項 |
|
118 |
協(xié)助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 |
第61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119 |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 |
第62條第1款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120 |
偷越國(邊)境的 |
第62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21 |
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 |
第63條第1項 |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122 |
違法實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 |
第63條第2項 |
|
123 |
偷開機動車 |
第64條第1項 |
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124 |
無證駕駛、偷開航空器、機動船舶 |
第64條第2項 |
|
125 |
破壞、污損墳?zāi)?/p> |
第65條第1項 |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126 |
毀壞、丟棄尸骨、骨灰 |
第65條第1項 |
|
127 |
違法停放尸體 |
第65條第2項 |
|
128 |
賣淫 |
第66條第1款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29 |
嫖娼 |
第66條第1款 |
|
130 |
拉客招嫖 |
第66條第2款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31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 |
第67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32 |
制作、運輸、復(fù)制、出售、出租淫穢物品 |
第68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33 |
傳播淫穢信息 |
第68條 |
|
134 |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 |
第69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135 |
組織淫穢表演 |
第69條第1款第2項 |
|
136 |
進行淫穢表演 |
第69條第1款第2項 |
|
137 |
參與聚眾淫亂 |
第69條第1款第3項 |
|
138 |
為淫穢活動提供條件 |
第69條第2款 |
依照第69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罰 |
139 |
為賭博提供條件 |
第70條 |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140 |
賭博 |
第70條 |
|
141 |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第71條第1款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第71條第1款第1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
142 |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苗 |
第71條第1款第2項 |
|
143 |
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栗殼 |
第71條第1款第3項 |
|
144 |
非法持有毒品 |
第72條第1項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145 |
向他人提供毒品 |
第72條第2項 |
|
146 |
吸毒 |
第72條第3項 |
|
147 |
脅迫、欺騙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
第72條第4項 |
|
148 |
教唆、引誘、欺騙吸毒 |
第73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149 |
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fēng)報信 |
第74條 |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50 |
飼養(yǎng)動物干擾正常生活 |
第75條第1款 |
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qū)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
151 |
放任動物恐嚇他人 |
第75條第1款 |
來源:立警學(xué)堂 警界優(yōu)選 刑法典實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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