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億萬人民群眾的關懷之下,劉翔離婚了。
那么問題也來了, 不到半年的婚姻,亞洲飛人到底被分走了多少財產?
婚姻財產是每個人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無關感情,純屬常識。
據悉,劉翔職業生涯收入達到5億人民幣。
2014年9月劉翔和葛天結婚。那葛天是不是就能分到2.5億呢?
不幸中的萬幸,中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前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p>
但是也有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但愿我們的亞洲第一人沒有陷入愛情陷阱,約定婚前財產共有。
如果沒約定婚前財產共有,那劉翔到底損失了多少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劉翔和葛天2014年9月結婚到離婚這段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劉翔近年身價暴跌,從巔峰期一年1.6億,到2014年僅收入1800萬。按照這個數值,我們姑且估計結婚期間劉翔賺了900萬。
別忘了葛天也是有收入的,比如拍一拍無底線的抗日神劇。
所以若無特別約定,也沒有和解或調解的情況下,劉翔的被分割的財產應該在450萬以下。對劉翔來說應該不值一提。丟錢不要緊,丟人才淚奔,劉翔別哭。
附上兩條關于離婚時不動產分割的重要法律條文!
1父母購房怎么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個人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共同財產),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盵1]
2婚后一起付房貸怎么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銀行同期利息),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p>
來源 |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作者| 西政小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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