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由于人民法院送達開庭傳票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導致原告無法到庭,最終由法院按照撤訴處理,作出撤訴裁定,導致原告的合法權益受損,如何維權呢?可否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可以對撤訴裁定提起上訴,只能另行起訴或者針對上述裁定進行申訴。
文丨金濤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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