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經辦的大量的繼承糾紛中,很多時候,都會遇到對方提交公證遺囑的情況。
顧名思義,公證遺囑,就是通過公證處設立的遺囑。
很多人在遇到公證遺囑的時候,基本就會慌亂了,大概率就會繳械投降了。
其實,公證處在很多案子中都會是被告,公證遺囑是重災區,因為很多公證遺囑,會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在繼承糾紛結案后,很多當事人會起訴公證處,進行財產賠償糾紛訴訟。
如何破局?
在繼承糾紛案件中,如果對方提交了公證遺囑,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公證遺囑進行質證。
為何要去質證?
質證的目的:審查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質證思路和方法:
一、審查公證遺囑的形式要件
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公證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由公證員全程見證。檢查遺囑是否有立遺囑人、公證員的簽名,是否有公證處的蓋章,以及是否注明了公證日期。
1、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
公證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已經喪失或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如患有精神疾病、癡呆等),可以申請調取相關醫療記錄或鑒定報告,證明其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是否清晰明確
檢查遺囑內容是否存在歧義、矛盾或不合法之處(如處分他人財產)。
如果遺囑內容不明確或存在違法之處,可以主張該部分無效。
二、審查公證遺囑的真實性
立遺囑人簽名的真實性。如果懷疑立遺囑人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可以申請筆跡鑒定。通過比對立遺囑人生前的其他簽名樣本,確認遺囑簽名的真實性。
1、公證程序的合法性
公證遺囑必須由公證員親自辦理,且立遺囑人應在公證員面前明確表達遺囑意愿。
如果公證程序存在瑕疵(如公證員未親自見證、立遺囑人未親自到場等),可以主張遺囑無效。
2、是否存在脅迫或欺騙
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受到脅迫、欺騙或誤導,可以主張遺囑無效。
可以通過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立遺囑時的真實情況。
三、審查遺囑內容的合法性
1、是否處分了他人財產
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如果遺囑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其他共有財產,可以主張該部分無效。
2、是否侵犯了特留份權利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特留份)。
如果遺囑未保留特留份,可以主張該部分無效。
3、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如果遺囑內容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將遺產贈予非法組織),可以主張遺囑無效。
四、申請調取公證檔案(這是最關鍵的一部)
1、調取公證卷宗:查查公證員的作業
公證處會對每份公證遺囑留存完整的卷宗,包括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遺囑文本、公證筆錄、錄音錄像等。
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公證卷宗,審查公證過程的合法性。
我曾經就是通過公證卷宗,發現了很多公證遺囑的瑕疵。
2、審查公證筆錄和錄音錄像
公證筆錄和錄音錄像可以反映立遺囑時的真實情況。
如果筆錄或錄像顯示立遺囑人表達不清、受到干擾或公證程序不規范,可以主張遺囑無效。
五、申請司法鑒定
1、筆跡鑒定
如果對遺囑簽名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申請筆跡鑒定。
2、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鑒定
如果懷疑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可以申請對其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進行鑒定。
六、其他質證思路
1、證人證言
如果有證人能夠證明立遺囑時存在脅迫、欺騙或立遺囑人精神狀態異常,可以提供證人證言。
2、對立遺囑人意愿的質疑
如果遺囑內容與立遺囑人生前的言行明顯不符(如立遺囑人曾明確表示不分配遺產給某人,但遺囑卻分配了),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遺囑內容并非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綜上所述,在對公證遺囑進行質證時,重點應圍繞遺囑的形式要件、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展開。通過審查公證程序、申請鑒定、調取公證檔案等方式,尋找遺囑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無效情形,而不是在對方拿出公證遺囑后,直接慫了:對公證遺囑的三性直接認可。
一句話:
大膽地假設,小心地求證。
這是一名律師優秀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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