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
#照顧植物人弟弟14年后被侄女告了#
#爸爸去世女兒被判和4個姑姑平分遺產#
兩個話題先后沖上熱搜榜
引發廣泛關注


其實這兩個話題
出自同一起案件事實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特殊遺產繼承糾紛案。劉某離異后不久突發疾病成了植物人,其四位姐姐輪流24小時照料其14年,承擔主要醫療費用和生活開支。劉某去世時,剛大學畢業的女兒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安安以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份起訴要求獨自繼承劉某的房產及存款,四位姑姑主張其未盡贍養義務應剝奪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雖未達老年
但長期臥床需特殊護理
姐姐們的持續照料超越法律義務
構成主要扶養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第二
順位繼承人可適當分配遺產
同時
劉某成為植物人時
女兒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
安安未曾照顧過劉某
劉某也未給她支付過撫養費
劉某病逝后
剛剛大學畢業的女兒
也為他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
作為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安安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
安安和四位姑姑5人均分遺產
各獲五分之一份額

此案件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許多網友認為這個宣判合情合理
符合人性光輝
但也有網友認為女兒作為第一順位
繼承人應保有100%繼承權
姑姑們可另行申請扶養補償






那么
法定繼承順序是絕對的嗎?
為何法院允許
第二順位繼承人(姑姑)與
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平分遺產?
如果繼承人未盡到贍養(扶養)義務
還能分得遺產嗎?
如果非繼承人(如朋友、鄰居)長期扶養
被繼承人能否主張分得遺產?
法律如何認定“扶養較多”的標準?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利軍律師的專業解讀!
1、法定繼承順序是絕對的嗎?為何法院允許第二順位繼承人(姑姑)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平分遺產?
黃利軍:在繼承開始后,優先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如果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該等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也可以進行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在本案中,雖然四位姑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屬于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她們源于對家庭的責任和親情的堅守、對劉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法院突破法定繼承順序,最終判決其四人與安安平分劉某的遺產。
2、如果繼承人未盡到贍養(扶養)義務,還能分得遺產嗎?
黃利軍:在繼承法律關系中,繼承人是否盡到贍養或扶養義務是影響遺產分配的重要因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該法條體現了法律對于繼承人履行贍養或扶養義務的重視,同時也強調了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繼承人未盡到贍養或扶養義務,但在遺產分配時仍然主張繼承權,法院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判斷其是否能夠分得遺產以及分得遺產的份額。
在本案中,安安作為劉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僅9歲;在劉某去世時,安安已經大學畢業,但安安未曾照顧過劉某,同時劉某也未給她支付過撫養費。然而,即便如此,安安在劉某病逝后還是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這表明她對父親病逝后的后事作出了一定貢獻。因此,法院認定安安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但考慮到其未盡到贍養義務,法院最終判決其與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四位姑姑平分遺產。這體現出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充分權衡各種因素,力求在法律框架內實現公平正義,既保障被繼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維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未盡扶養義務的行為給予適當的調整。
3、如果非繼承人(如朋友、鄰居)長期扶養被繼承人,能否主張分得遺產?法律如何認定“扶養較多”的標準?
黃利軍:非繼承人長期扶養被繼承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可以主張分得遺產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法律對扶養行為的肯定和鼓勵,也彰顯了法律在遺產分配中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價值取向。對于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非繼承人而言,法律賦予這些非繼承人主張分得遺產的權利,既是對他們付出的認可,也是對社會道德風尚的引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非繼承人主張分得遺產的前提是其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司法實踐中,“扶養較多”這一事實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常見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醫療費用單據、生活費用支出記錄、照片、視頻資料以及被繼承人的書面陳述或遺囑等。這些證據能夠從不同角度證明扶養行為的真實性和持續性,幫助法院全面、客觀地認定“扶養較多”的事實。只有通過全面、客觀的認定,才能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與合理,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弘揚了社會的正能量。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雨晨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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