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導入:婚后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在離婚時應如何分割我們一起看法院的判決。
1句話概括案情摘要:楊某乙與楊某甲于2001年9月相識,2003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雙方由于性格脾氣方面的差異和處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當,導致夫妻關系緊張。2014年4月9日,楊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楊某甲婚前財產購買房屋部分的價值產生爭議。
2句話歸納法院裁判: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歸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及其他財產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屋等不動產仍應歸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句話點評攻守之道:
3.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當事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我們在具體案件中應該嚴格把握。
3.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離婚案件中進行分割的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3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中也不能要求分割該部分的財產。
案號(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一審: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4)五法西民初字第175號;二審: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民二終字第3號。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云民再99號。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本案適用的是1981年1月1日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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