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上述房產該如何分割成為很多人關心的話題。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發布會上解答了該問題。
陳宜芳說,子女結婚時由父母出資購房既是我國傳統上家庭財產代際傳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祝福和物質支持。但是在子女離婚時,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糾紛也由此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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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二)》處理該類糾紛的基本原則是,落實《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以及第1087條關于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和第106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其中“財產的具體情況”應當包括出資來源情況。
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司法解釋區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定:
第一,針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第二,針對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解釋(二)》規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陳宜芳舉例說,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陳宜芳說,《解釋(二)》引導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雙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借口。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北京報道
編輯 張尋 責編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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