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風易俗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準,為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遏制高價彩禮陋習、杜絕婚姻關系物化、有效規范彩禮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24年2月1日施行。長期以來,西峽法院依法妥善處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服務保障高額彩禮問題整治,積極推進婚俗改進,助推形成良好社會風尚。本期通過發布涉彩禮范圍認定、離婚彩禮返還、以結婚為由借機索取財物等典型案例,希望以案釋法,倡導建立以感情為基礎,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幫助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從源頭上規范給付彩禮行為,引導父母從子女家庭幸福長遠打算,理性對待彩禮給付,以實際行動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營造健康、節儉、文明的婚嫁新風。
案例一、趙某訴劉某、楊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楊某系被告劉某母親。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通過支付寶、微信向被告劉某轉賬4萬余元,原告為被告劉某購買價值1萬元鉑金手鐲一個,2021年1月,原告通過其名下的銀行賬戶向被告劉某名下的銀行賬戶轉賬三次,合計轉賬50萬元。后,2021年12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產生矛盾后戀愛關系破裂。原告與被告劉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原告趙某訴請二被告返還原告彩禮59萬元。
案件審理
西峽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大額現金,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關系時,收受方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劉某銀行轉賬的50萬元,原告與被告劉某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轉賬的4萬余元,以及為被告劉某購買鉑金手鐲的給付財物行為,包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如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被告劉某應予以返還原告相應財物,考慮到雙方戀愛交往時間、同居生活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劉某共返還原告50萬元;原告述稱給付被告劉某現金2萬余元,以及被告劉某持原告銀行卡消費的3萬余元,因原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對該陳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雙方提交的銀行交易記錄顯示,被告劉某在收到原告轉賬50萬元后,并無直接向被告楊某的轉賬記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楊某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趙某現金50萬元。現相關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男女雙方以長期共同生活并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的大額度現金轉賬及給付財物行為,包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法律關系的目的,如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收受財物方應向對方返還的大額財物,在返還財物的具體數額上,應考慮雙方戀愛交往期間的支出、同居生活的事實等因素,在公平原則之下返還相應財物。感情不應以彩禮多少來衡量,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也嚴厲打擊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額彩禮的不法行為。該案的審理樹立貫徹了打擊和遏制高價彩禮的司法理念,大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助于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禁止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積極倡導低彩禮、零彩禮的婚約文明新風。
案例二、孫某甲、孫某與王某、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甲與原告孫某系父子關系,被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母女關系。2023年8月,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談婚論嫁,至2023年9月底,原告孫某、孫某甲按照當地風俗,與被告先后進行了看家、定親送日子等儀式,期間原告向被告李某支付見面禮1000元、看家禮10100元,向被告李某父母支付看家禮各2000元,向被告弟弟支付看家禮600元,向二被告支付定親送日子彩禮60000元。后原告孫某與被告李某因購買婚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分手結束戀愛關系。后原告孫某甲、孫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返還原告彩禮錢7萬余元。
案件審理
通過法官的講解,被告王某、李某雖對彩禮的認定范圍不再有異議,但是被告仍堅持認為自己與原告已經交往并共同生活了幾天,而且是原告的原因導致雙方不能結婚,所以李某不同意全額退還彩禮。為了妥善化解矛盾,承辦法官從雙方相戀入手,耐心進行疏導,引導當事人不再糾結過去,而是境隨心轉將眼光投向未來。最終,經過承辦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原告同意減免部分返還彩禮的數額,被告也同意當庭返還彩禮。目前該案已審結。
典型意義
讓彩禮歸于“禮”、讓婚姻始于愛、讓真情歸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夠長久和幸福的根本。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的發展,彩禮逐漸演變成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因彩禮而引發的矛盾糾紛屢見不鮮。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故在司法實踐中,當男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在見面、看家、定親、送日子等儀式中支付的見面禮、看家禮,支付給被告父母見面禮,以及一次性支付的大額禮金,均應屬于彩禮范疇,當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長期同居生活,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女方應當予以返還,若女方的家庭成員作為彩禮的共同接收方,應共同對返還的彩禮款項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三、周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1年6月底相識,2022年1月確立戀愛關系, 2022年2月原告到被告家中,原告父母交給被告現金2000元,4月13日,原告及原告親屬到被告家看家,原告交給被告現金17000元,交給被告母親現金60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原告以“520”、“1314”金額多次向被告微信轉賬,合計10674元,其中在2022年2月11日,原告單次 以“520”元,共11次向被告微信合計轉賬5720元,4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寶轉賬5000元。原、被告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7月,原、被告發生矛盾結束戀愛關系。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稱為被告購買手表、金耳釘、化妝品、平板電腦等花費1萬余元,被告稱收到原告贈與的禮物屬實,但對物品價格不知情;被告稱為原告購買手機、衣服和鞋、香煙一條,原告稱對收到被告贈與的鞋、衣服、硬中華香煙無異議,但對物品價格不知情。
案件審理
西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周某、被告張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原告要求返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原告到被告家中,原告父母交給被告的現金2000元,原告及其親屬到被告家看家,原告交給被告的現金17000元,交給被告母親現金6000元,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男方給付女方的“見面禮”“看家禮”,應屬彩禮范圍,以上合計25000元。故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彩禮20000元。原告單次向被告給付“1314”、“520”等金額的轉賬,表示特殊的含義,是雙方表達情感的表現,為戀愛期間一般性贈與,被告接收后贈與合同成立,原告要求返還,本院不予支持;但在2022年2月11日一天中,原告連續11次向被告微信轉賬合計5720元,以及4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寶轉賬的5000元,明顯超過雙方日常表達情感的一般性贈與金額,故對該10720元轉賬,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原、被告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禮物,均系雙方在戀愛期間情感的表達,在受贈方收到物品后,物品的所有權即發生轉移,且贈與的物品大多為日常生活消費用品,考慮戀愛期間雙方消費狀況,二人戀愛期間互相贈與的禮物,雙方均無需返還。對被告辯稱彩禮實際支付人是原告父母而非原告本人,原告不是適格起訴主體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及誤工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周某支付現金30720元。該判決已產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財物,判斷是否屬于彩禮,應結合給付的目的、當地風俗、給付的主體等因素綜合判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關于應返還彩禮的金額,應綜合考慮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因素,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長期同居生活,雙方雖在成立贈與當時沒有明示,但雙方都明白大額度現金的饋贈行為,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這一愿望是雙方當事人成立該贈與法律關系的目的,雙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種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實,即雙方的贈與合同實際上附了解除條件,自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時贈與合同失效,受贈人應向贈與人返還贈與的大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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