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案取證要點與實務解析
執法手冊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標準
違法程度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輕微 |
1、賣淫嫖娼人員達成協議,尚未發生性關系;2、賣淫人員因生活所迫而賣淫;3、受誘騙、脅迫賣淫的 |
處五日拘留,或五百元罰款 |
一般 |
1、首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較好;2、一時沖動嫖娼,社會危害不大的 |
處五日拘留 |
較重 |
兩次賣淫嫖娼 |
處以十日拘留,并處一千元罰款 |
嚴重 |
多次賣淫嫖娼 |
處十日拘留,并處三千元罰款 |
特別嚴重 |
多次賣淫嫖娼,患有性病 |
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 |
*備注、對賣淫人員并處兩千元以上罰款的,應依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告知其聽證的權利。
三、實務問題
1、如何認定本行為“情節較輕”?
認定嫖娼行為的情節輕重,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方式、行為地點等多方面加以考量。根據執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的處罰:(1)已商討好價錢或者已給付金錢、財物并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系的;(2)以手淫方式嫖娼的;(3)因一時沖動而嫖娼,且認錯態度較好、社會危害不大的。
2、如何區分本行為與傳播性病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360條第一款規定的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嚴重性病”,是指傳染性強、危害大、發病率高的性病,如梅毒、淋病等。根據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一般的賣淫者、嫖娼者并不能成為該罪主體,只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賣淫者、嫖娼者才能成為傳播性病罪的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0條第2款和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2】42號)第8條第3項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1)有證據證明曾到醫療機構就醫,被診斷患有嚴重性病的;(2)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是明知的。如果嫖娼者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實施嫖娼行為的,應當以嫖娼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果嫖娼者明知自己患的只是一般性病而不是嚴重性病,實施嫖娼行為的,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6、如何區分本行為與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嫖宿,是指金錢、財物等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口交、肛交等行為。這里的嫖宿行為與嫖娼一樣,包括與賣淫幼女結識、談價、發生性交、口淫、肛交等行為的過程;行為人只要是在嫖宿犯意支配下,從事上述過程中的任一行為,均應視為嫖宿,只是在認定嫖宿的既遂、預備、中止、未遂形態上有所不同。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是否明知賣淫女不滿14周歲而嫖宿。根據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1】3號)的規定,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在嫖宿前,明確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希望與之發生性關系或者知道對方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即構成嫖宿幼女罪。如果行為人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確實不知也無法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有嫖娼關系的,不認為是犯罪,應以嫖娼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四、取證要點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與申辯
1、問明賣淫、嫖娼人員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如何組織、講價及交易的過程,嫖娼人員支付錢物的具體數額;
2、問明賣淫人員主觀上是否具有獲取物質利益的故意;
3、問明賣淫、嫖娼人員是第幾次賣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娛樂服務場所進行賣淫的,還應問明該場所負責人與賣淫人員的關系,該場所是否與賣淫人員有約定,以及安全套、性藥等物品的來源,以確認該場所是否存在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行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賣淫的,應問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雙方口供要相互印證;
7、有無前科。
(二)證人證言
詢問有關知情人,制作詢問筆錄。
(三)現場勘驗筆錄
現行抓獲賣淫、嫖娼人員的,應制作現場筆錄,提取安全套、性藥等物證和記載賣淫、嫖娼款項的賬單等書證,并依法扣押違法所得財物等。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或攝像。不適合隨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藥等物品應當拍成照片附卷帶案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限過后,將原物依法銷毀。
(四)性病檢查結論
賣淫、嫖娼行為不僅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應當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并將性病檢查報告單附卷。
(五)物證、書證
1、組織、強迫、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以及賣淫的非法所得應予沒收,并照相副卷;
2、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證件。如戶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系的電話記錄
(六)辨認筆錄

賣淫、嫖娼人員要相互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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