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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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紀事實:
2018年7月18日,李東接受石某家屬委托,作為石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偵査階段的辯護人,其執業機構甘肅合睿律師事務所與石某家屬訂立了法律服務合同,并收取律師服務費。合同簽訂當日,李東前往榆中縣看守所第一次會見了犯罪嫌疑人石某。7月底8月初,李東接到朋友的電話,為他人的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咨詢現場還有公安機關未抓捕到案的嫌疑人史某、盧某、周某等人。在接受咨詢的過程中,李東向現場人員披露、散布在會見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律師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四)違反規定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
給予李東停止執業三個月的行政處罰。
附蘭州司法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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