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認為,只要男女雙方你情我愿,便可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建立婚姻關系,甚至有的人認為,只要辦過婚禮就是夫妻了,領不領結婚證也無所謂。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結婚登記作為婚姻法律關系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不可或缺。此外,即便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也并不意味著這一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因為婚姻關系是可以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
【問題爭議點及原因】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情形:(1)重婚的。如果涉及重婚,不僅關系到婚姻效力的問題,還會涉及因構成重婚罪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最長可被判處二年有期徒刑。(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法》第七條對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做出了明確規定,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該項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說明哪些疾病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相關司法解釋也未做出相關規定,只要患有醫學上認為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艾滋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精神分裂癥等重型精神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則滿足婚姻無效的構成要件。(4)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對此并未做出修改。
【民法典如何處理該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只規定了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也只規定了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此,《民法典》的頒布,使得“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再被認為是禁止結婚事由和婚姻無效的事由。
【律師論述與建議】
《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是為了保障國民及后代身體健康,提升民族人口素質,防止疾病傳播給他人或者遺傳給下一代,而《民法典》則更加傾向于人性化的考慮,這一突破充分體現了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層面,婚姻本就是男女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互享權利、互負義務,共同建立的一種特殊的契約關系。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有效,即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就可以結婚;只要不存在重婚的情形,該婚姻關系有效。
雖然《民法典》將“疾病”從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剔除出去,但也留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將患有重大疾病這一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享有撤銷權,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即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一規定也將可撤銷婚姻由原來的一種(因脅迫結婚)更改為兩種(因脅迫結婚、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實告知)。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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