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在律師圈熱傳,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因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繳納訴訟費,導致案件按撤訴處理,原仲裁判決生效,當事人以此起訴律所,法院二審判律所賠147萬元。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情況屬實,事發后律所給員工發內部通知,提醒注意相關風險防范”。深圳市司法局律管處工作人員回應南都記者稱,事發后,“關于律師管理工作肯定是會加強”。
律所被判賠當事人上百萬元
這份判決書顯示,上訴人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楊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盈科律師事務所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賠償損失194萬元。
盈科律師事務所上訴請求的主要理由有,楊某在本案中要求賠償的銷售業績提成獎金和經濟補償金194萬元在勞動仲裁階段就未得到支持或未主張,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一審判決不應支持。
判決書提及,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關于盈科律師事務所是否應向楊某賠償損失194萬元的問題。首先,根據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盈科律師事務所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盈科律師事務所負有及時報告案件進展并通知楊某相關訴訟事務的義務。
本案中,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有效證明盈科律師事務所收到補繳訴訟費通知書后,在指定繳費期間內告知楊某繳費;而案件因未及時繳費最終被裁定按撤訴處理,原仲裁裁決生效;這一結果與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報告義務未盡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一審法院認定盈科律師事務所的涉案行為構成了違約,并無不妥。
其次,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違約行為導致楊某喪失了在案件中主張相應權利的機會,直接影響到了楊某的相關訴權和潛在的實體權益,盈科律師事務所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當事人的履約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認定盈科律師事務所應向楊某賠償損失147萬元。據此,二審判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某賠償損失147萬元。南都記者注意到,這份判決書為終審判決。
律管處回應將加強律師管理
9月5日,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知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相關情況屬實,“事發后律所給員工發內部通知,提醒大家注意相關風險防范”。
對于判決結果,上述知情人士表示,“不好評價,畢竟是生效判決”。他認為,這也是法律行業特有的風險特征,“從個人來說首先是警醒,我所在的團隊每年處理案件數以千計,遇到這種情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我們也提醒年輕的律師,要謹慎對待重要的訴訟時間點、流程等相關事項”。
同日,南都記者就此事聯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前臺工作人員稱,已經收到多個來電詢問此事,其已反饋給律所領導。
針對此事,深圳市司法局律管處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事發后,“關于律師管理工作肯定是會加強”,但其也強調,律師經歷法考、面試考核、實習等篩選,會經歷很多不一樣的階段。
采寫:南都記者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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