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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請律師是非常有必要的,律師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如果遭遇律師代理官司期間未盡合同義務,提供法律服務不盡責的情況,可否直接解約,不支付律師費。
更換律師打官司,客戶被訴追討律師費
2022年2月,恭城瑤族自治縣某管材經營部被柳州某公司拖欠工程款60萬元,為維權,管材經營部負責人劉峽來到一家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打官司。
經協商,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余翔為管材經營部的訴訟代理人,合同約定律師費為6.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劉峽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000元。之后,余翔撰寫訴狀、整理起訴的材料以及代為立案。2022年6月,劉峽向余翔預付了案件受理費9800元。
2022年12月12日,鹿寨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余翔代為繳納了案件受理費4900元。同年12月15日,鹿寨縣法院對該案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余翔作為代表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后,余翔告知劉峽,需自行補充錄音材料,并郵寄給鹿寨縣法院。
對此,劉峽認為余翔不盡責,整理的證據材料不全面,遂于2023年4月向鹿寨縣法院申請解除其與余翔的委托代理關系,并與其他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委托代理手續。
此后,管材經營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偉華律師向鹿寨縣法院新增微信聊天記錄等15份證據材料,并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2023年6月,鹿寨縣法院判決柳州某公司向管材經營部支付工程款6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23年7月,劉峽通過微信告知余翔,已解除其委托代理關系。之后,余翔多次向劉峽催要律師費未果。
今年7月5日,余翔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將管材經營部訴至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管材經營部支付剩余律師費。
收到傳票后,管材經營部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律師事務所退還已支付的律師費2000元及案件受理費4900元,并賠償損失3.3萬元。
律師和客戶都有過錯,二八擔責
恭城法院審理后認為,代理律師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材料。余翔作為律師不熟悉所代理案件的情況,在庭審中對法官的一些提問顯得茫然無措,庭審后亦未按法官的要求整理補充錄音材料,而是讓當事人自行整理,刻碟后郵寄給法院。律師的價值應當體現于專業性,如果僅僅滿足“傳聲筒”“快遞員”的工作角色,當事人根本無需為此額外支付費用。余翔未全面完成調查取證工作,提供法律服務不盡責,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當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沒有全面完成調查取證工作時,委托人應及時與律師溝通,而管材經營部在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已完成一定訴訟工作的情形下,直接解除其委托代理關系,管材經營部在此過程中存在較大過錯及嚴重違約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合案涉合同的約定以及案件進展情況,涉事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律師事務所承擔20%的過錯責任,管材經營部承擔80%的過錯責任。
此外,管材經營部負責人劉峽稱,雙方約定的律師代理費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法院審理得知,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為60萬元。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協商,按下列費率分段累計收取律師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收費比例:爭議標的為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費率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0萬元-50萬元(含50萬元),費率為4.5%;50萬元-100萬元(含100萬元),費率為4%;1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費率為3%;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費率為2%;1000萬元以上,費率為1%。因此,律師事務所與管材經營部約定律師代理費6.6萬元過高,法院依法調整為2.7萬元。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管材經營部還應支付律師代理費1.47萬元。
對于管材經營部在反訴請求中要求律師事務所賠償損失3.3萬元,由于管材經營部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故法院對該項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恭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管材經營部應支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1.47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應該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平,工作職責至少應當包括協助當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實、收集證據材料、提出法律解決方案等。由于委托人掌握的法律知識和相關信息遠遠少于律師,再加上委托人高度信賴律師的執業能力,他們將相關事務交給律師進行代理,律師更應當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遇上消極怠慢、亂收費、不將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師,可以向司法局或律師協會進行投訴。如果因代理律師違反法律規定或提供法律服務不盡責造成損失的,可以考慮解除委托關系,另行尋找其他律師。解除委托關系時,根據委托合同內容的退費標準,按代理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中的過錯確定退還律師費的數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919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928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933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來源:恭城法院、廣西法治日報、“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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