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被告于2018年登記結婚,于2022年辦理離婚,后又于2023年復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結婚以來,由于被告對家庭無責任心,不關心原告,導致原告在心靈上受到傷害,夫妻關系惡化,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被告認為夫妻之間仍有深厚的感情基礎,遂委托甘肅瀛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與財富傳承部宋娟娟律師、曹霞律師為代理律師,希望挽回這段婚姻。
案情回顧
原告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感情破裂的理由不屬實。婚后原告很少承擔家庭支出,且對生病的被告缺乏關心和照顧,而被告為了經營好家庭,一直承擔著全部的經濟支出,雙方仍有深厚的感情基礎,只是對部分事情的處理上缺乏溝通、交流及換位思考。相信只要雙方共同努力,互相多點理解包容,日子肯定會變得越來越好,因此堅決不同意離婚。
律師觀點
雙方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合,應當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而吵鬧是難以避免的,應珍惜建立起來的婚姻家庭,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溝通,互諒互讓,遇事能夠冷靜處理,應能構建一個和諧的家庭,現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并不必然導致感情破裂,雙方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性,且原告未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一、原告與被告離婚的請求不予準許。
二、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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