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方式
1、協(xié)議離婚;
2、調解及訴訟離婚
二、協(xié)議離婚的程序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的離婚協(xié)議,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二)冷靜期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限屆滿后的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放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備注材料清單:
1、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2寸紅底或藍底彩色照片;
4、《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
三、調解或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備注: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所在地)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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