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個家庭中,如果持有房產的那個人去世了,就會關系到房產的繼承問題,很多朋友都不想遇到這種事情,但該來的總會來。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下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常亮以一個房產繼承糾紛的二審上訴案例為大家分析有關規定。
1984年5月6日,李老大、李某2、李某1立分家單一份,寫明:立分家單字據人李某2、李某1奉父母之命,情愿自居。現有房屋捌間,西院肆間分給李某1,產權永遠為李某1所有;東院肆間歸父母所有,樹木與房相隨。李老大、李某2、李某1在分家單所列名字后劃有十字,孫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均認可該北房四間屬于孫某、李老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孫某、李某1提交2007年11月10日雙方簽訂的房產繼承協議書,寫明:一、據孫某本人意愿,因長子李某2頂替父親工作,將不受其母房產繼承權;二、孫某現居住的房屋及院落產權歸李某1繼承;三、孫某將有該房屋永久性居住權。該協議中由孫某、李某1簽字按手印;該協議書還另附2007年8月11日簽訂的簽條一份,寫明:“家中房產歸弟弟李某1所有,我當大哥的同意,沒有意見”,簽條有李某2、李某1簽字;李某2庭審中對于該房產繼承協議書及簽單的簽字均不予認可,但其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李某3對于該房產繼承協議書亦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孫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均認可被繼承人李老大沒有立遺囑,也沒有其他遺贈撫養協議,故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孫某、李某1與李某2、李某3雙方繼承的遺產范圍為A房屋北排正房四間中的一半份額,因雙方對房屋構造及現狀未提出爭議,法院視具體情況進行分割。根據法定繼承的原則,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同時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繼承意見,法院認為,從實際居住的情況考慮,北房四間中,東數第一、二、三間應當歸孫某繼承所有,西數第一間歸李某2、李某3繼承。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孫某、李某1提交的《證明》系李某1書寫的事情經過,雖有等證明人身份簽名,但仍系當事人單方陳述意見,李某2、李某3對其內容不予認可,故不能作為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孫某、李某1提交的照片打印件,李某2、李某3認可其真實性,二審法院對該照片所示內容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孫某、李某1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述證明目的。對于孫某、李某1提交的證人王某、張某的證言,二審法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及相關事實綜合予以認定。二審法院另查明:李老大生前與孫某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長子李某2、次子李某1、女兒李某3。李老大于1994年10月死亡,李老大的父母均故于李老大死亡之前。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質是雙方爭議焦點。依據庭審查明的事實,1984年5月6日李老大、李某2、李某1共同所立的分家單中對于涉案四間房屋的權屬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即涉案房屋為李老大與孫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在一審庭審中孫某、李某1對此亦不持異議。二審審理中,孫某、李某1主張A房屋系1979年由李某1一人翻建且一直由其維護修理,故涉案房屋中有其二間房屋份額的主張。需要說明的是,1979年在翻建涉案房屋時,李老大在工廠工作,李某2、李某1均已成年參加勞動,有一定經濟收入,且二人均未婚,與父母共同生活。即使李某1確實存在為翻建房屋籌集資金及物資的行為,亦不能據此確認涉案北房四間系李某1一人翻建,從而改變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性質。現孫某、李某1堅持涉案房屋中有二間房屋為李某1個人財產,于法無據,二審法院對此無法支持。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李老大死亡后,××號院內北房四間中的一半份額為李老大遺產,李老大生前未留有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孫某、李某1、李某2、李某3作為李老大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依法繼承李老大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額。一審法院根據A房屋內北房四間的房屋構造、居住使用現狀及當事人相關意見等因素,判決該北房四間中東數第一、二、三間歸孫某繼承所有,李某2、李某3對西數第一間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繼承份額,并無不當。孫某、李某1關于李某1對涉案遺產應予多分,李某2、李某3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的相關主張,依據不足,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北京嘉善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認為,從法理角度來看,當多種繼承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的順序為:一、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因數遺贈撫養協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行為,尊重契約是法治之本,并且扶養人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更能體現遺贈人的個人意愿。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按遺囑規定的內容執行,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辦理。
因此,遺贈撫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撫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當然,多種繼承發生沖突的本質是被繼承人生前對遺產處分上的沖突,如果不是遺產處分上的沖突,各種繼承可以在同一繼承關系中同時共存。當大家遇見房產繼承糾紛時,可以咨詢北京房產繼承律師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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