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確定的范圍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個人財產(如房產、存款、股權、債權、知識產權收益等)。
注意:需先析產,排除夫妻共同財產中配偶的份額或其他共有財產中他人的份額(現在婚姻法解釋關于房產份額有變化)。
二
確定繼承方式
1、有遺囑:優先按遺囑內容分配 ,但需確保遺囑合法有效。
2、無遺囑: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確定繼承人范圍。
注意:無論是否有遺囑,繼承人需在繼承開始后及時處理遺產,否則可能因拖延導致產權糾紛。
三
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不同順位的繼承人不能同時繼承,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位繼承人才能繼承(代為繼承除外)。

四
統籌地區以外的交通費、食宿費
1、均分原則:同一順位繼承人一般均分
2、多分情形:
(1)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
(2)盡主要扶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3、少分情形:
(1)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
分割方式
1:協商:
2:訴訟:
(1)價值評估(可申請法院搖號選定評估機構)
(2)依法判決
①實物分割(適合多套房產)
②折價補償(需審查付款能力)
③按份共有(需明確管理使用規則)
六
注意事項
1. 及時辦理過戶手續;
2. 了解當地政策;
3. 保留相關證據;
4. 處理遺產債務;
5. 注意遺囑的效力;

【案例分享】
原告許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確認位于西安市碑林區××路××號××號樓××室的房產(目前價值約50萬元)歸原告所有;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許某6(原、被告父親)和張某(原、被告母親)二人于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原告許某1、被告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五人。
婚后,原、被告父母共同購買位于西安市碑林區鐵一局集團單位福利房一套(碑林區建國路xx號xx號樓xx室,房屋所有權證:西安市房權證碑林區字第1××9Ⅲ-xx-xx-xx號,建筑面積73.35平方米),房屋登記在父親許某6名下,該房屋由父母居住使用。原告及其家人對被繼承人照料多年,為其養老送終。xx年xx月xx日被繼承人張某去世,xx年xx月xx日被繼承人許某6去世。被繼承人去世后,原告與四被告就涉案房產達成一致,由原告單獨繼承上述房產,現原告已年近七旬,有必要完成相關房產登記,因房產變更登記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辦理流程,且四被告怠于前往主管部門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共同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案涉房屋屬于被繼承人許某6和張某去世后遺留的遺產,應當由各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繼承。被告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不主張案涉房屋所有權,但主張由繼承房屋一方支付折價補償。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繼承人許某6與張某系夫妻,許某6于xx年xx月xx日去世,張某于xx年xx月xx日去世。兩人共育有五子,即長子許某1、次子許某2、三子許某3、四子許某4、五子許某5。許某6與張某生前未留有遺囑,兩人的父母均已先于兩人去世。許某6名下登記有一套房產:位于西安市碑林區××路××號××號樓××室,建筑面積為73.35㎡,不動產權證號為西安市房權證碑林區字第1××9Ⅲ-xx-xx-xx號。
原告提交落款時間為xx年xx月xx日打印件《證明》一份,《證明》內容載明“根據父親許某6,母親張某生前與我們的約定,誰伺候父母就將建國路xx#xx#樓建筑面積73.35平方米的房產給誰,大嫂完成了約定。現父母都已經送走,所以房屋產權應由長子許某1繼承,我們下面的四個兒子放棄建國路xx#xx#樓的房屋繼承。此房永不銷售,四兄弟監督(除不可抗力的因素)”,被告許某2在《證明》下半部分“二兒子”落款處手寫簽名,被告許某3在《證明》下半部分“三兒子”落款處手寫簽名,被告許某4在《證明》下半部分“四兒子”落款處手寫簽名,并在“身份證”落款處手寫身份證號碼,被告許某5在《證明》下半部分“五兒子”落款處手寫簽名,并在“身份證”落款處手寫身份證號碼。
庭審中,四被告對《證明》上各自簽名系其本人書寫均無異議,但四被告辯稱“對證明上的內容不清楚,當時原告及其妻子一直承諾房子要平均分割,所以四被告才在原告提供的一張空白紙上簽名”。
在本案調解階段,經法院多次溝通調解,原、被告未能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后原告到庭向法院表示“雖然兄弟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在《證明》中明確放棄繼承位于西安市碑林區××路××號××號樓××室房屋,同意該房屋由我一人繼承所有,根據該《證明》載明的內容,上述房屋應由我一人繼承所有,我無需向四被告支付任何額外費用,但基于維護家庭和睦、維系我們兄弟親情,在房屋由我一人繼承所有后,我自愿向兄弟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每人補償xx元,上述補償是我自愿作出,系我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以上事實,有死亡證明、房產證、被繼承人結婚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證明》、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及談話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原告主張案涉房屋由其一人繼承所有,并提供了有四被告簽名的放棄對案涉房屋繼承的《證明》一份,四被告辯稱“對證明上的內容不清楚,當時原告及其妻子一直承諾房子要平均分割,四被告才在原告提供的一張空白紙上簽名,案涉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
首先,四被告主張當時是在空白紙上簽名,不認可《證明》的真實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來證明當時是在空白紙上簽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應由四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四被告在《證明》中手寫簽名的位置、順序與打印件《證明》中預留的“二兒子”、“三兒子”、“四兒子”、“五兒子”簽名位置、順序一致,且簽名整齊排列,若如四被告陳述系在空白紙上簽名后再行打印證明內容,存在排版難度,根據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四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明》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四被告在《證明》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案涉房屋,故對于原告主張位于西安市碑林區××路××號××號樓××室房屋由其繼承所有,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審理中,原告向法院明確表示,基于維護家庭和睦、維系兄弟親情,在繼承案涉房屋后,自愿向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每人補償xx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該補償系原告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位于西安市碑林區××路××號××號樓××室的房屋(不動產權證號:不動產權證號為西安市房權證碑林區字第1××9Ⅲ-xx-xx-xx號)由原告許某1繼承所有;
二、原告許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被告許某2、許某3、許某4、許某5各支付補償款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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