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簽章。”
理解與思考
【普若凡思】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準則。如果其中約定了限制股東轉讓股份或者在特定條件下必須退股的情況,股東與公司應該按章程履行。
實踐中,很多公司不重視章程,用統一模板提交的注冊申請,導致后期股東扯皮的事情時有發生。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是最低底線,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應該約定的更詳細,并且每次變更都要走完流程,以免給公司經營留下隱患。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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