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如果對方系第二次起訴離婚,并且距離第一次起訴離婚已間隔一年以上,在庭上以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又分居一年以上符合民法典應準予離婚的情形,要求判決離婚,那么作為被告,在參與此次離婚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想好策略,或者搞清楚自己是同意離婚,還是繼續堅持不離婚。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一般應將具體情況,告知當事人,哪怕對方依然堅持不愿意離婚,也要提示對方,現在的狀況,根據司法時間,法院可能會依法判決離婚,由當事人自行做出決定,是否堅持不離婚。
畢竟選擇堅持不離婚,還是選擇離婚,在訴訟過程中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不是說說一下不想離婚,法院就會認定你們感情沒有破裂,而駁回原告的訴訟。
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就是原告已經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則上就會默認你們雙方感情是有問題的,感情是不和的,甚至是已經破裂的。從舉證責任的角度看,作為原告,明確說明自第一次起訴離婚,迄今一年多的時間里,雙方一直分居,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是可以不予以提供證明,或者相對于被告答辯雙方沒有分居,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離婚的證明責任要低一些,畢竟有一些默認的感情不和的印象。
作為被告,在這種狀況下,如果選擇不同意離婚,認定雙方沒有分居,感情沒有破裂,是有舉證責任的,起碼需要證明這一年的時間里,哪怕只有一次,雙方依然住在一個屋檐下,讓法官明白,哪怕是簡單的相信,確實沒有分居。如果無法提供任何證據,只是通過描述,說明這個事實,或者說同居這個狀態,是不需要證明,或者無法證明,很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大概率會被判決離婚。
如果選擇堅持不予離婚,肯定會選擇陳述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各種情形,如果離婚的原因是對方有一定過錯,這時候可能會喪失一些機會,比如離婚損害賠償,因為庭審中一直在堅持不離婚,也就沒法要求,一旦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永久的錯失了這項權利。
另一方面,對方迫切希望離婚,現在的狀態已經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很可能會判決離婚,況且,從實踐的角度,基本沒有離不開的婚,雖然有三次起訴,甚至更多次起訴。民法典生效后,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
已經判斷離婚的概率比較大,依然堅持不離婚,也就喪失了通過談判,獲取更大利益的機會。法院也基本會釋明相關的問題,不能僅僅依靠一廂情愿,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離,就會不叛離婚。
畢竟離婚自由,也是婚姻的一項基本權利。
從道德上,更多的去譴責對方,甚至想以此要求、脅迫、逼迫對方付出巨大代價,基本可能性很低,甚至有相反的效果。
即使離婚的過錯都在對方,也不能一意孤行的要求對方巨額賠償,漫天要價,畢竟法律層面獲得支持本身就很難,對方的支付能力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
甚至是激怒了對方,本來能夠通過談判獲取更多利益的可能,也一并消失,得不償失。
分析好現在雙方各自的狀況,考慮好司法實踐的可能結果,做出理性的選擇,確定自己的離婚策略,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別讓自己的選擇,影響了自己的權益維護。
(通過村委、居委,開一個雙方感情很好,甚至是沒有分居的證明,從證據的角度,基本不會被法院認定,它們也沒有這樣的職能、職權,能夠認定雙方感情的一個狀態,感情,外人是很難做客觀評判的,別說機構了。分居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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